˙大陸司法體制改革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焦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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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在憲政架構與黨組織未做改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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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將以法院的「去行政化」與「去地方化」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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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具體方案尚待試點;至於外界期待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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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全屬「違憲」的異端邪說。
理解大陸司法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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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先區分司法獨立與審判獨立等兩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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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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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此規定若套用至台灣,即最高法院需向立法院負責,台南地院向台南市議會負責;日前大陸最高法院已澄清,司法獨立是指西方的三權分立,中國大陸是人代會制度下的「一府兩院」制度,強調的是「審判獨立」,非司法獨立。
大陸憲法規定法院與檢察系統需向同級人代會負責,導致各級人代會對法官擁有「任命權」,加上各級法院的財政經費由同級地方政府負責,衍生出人事權與財政權均掌握在同級黨委、地方政府與人大手裡的「地方化」問題。
「行政化」是指現大陸司法審判是由法官負責審理案件,但是否有罪、判多少年,需由庭長與院長等決定,出現「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問題;其後遺症是全大陸信訪案件裡,有七成是控訴司法審判不公不義。
去地方化與去行政化僅是大陸司法改革的「行政環節」,更核心的改革是建立錯案糾正管道,法官團隊的專業化與職業化(像台灣的國家考試制),以及去政治化:即司法存在的目的為何,是服務國家維穩大局?抑或解決人民糾紛?
(系列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