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總統 本是人民權利

國安局長彭勝竹(前左)、海巡署長李仲威(前右)、調查局長呂文忠(後左)等情治首長在立院報告並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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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實監控臉書等公開網路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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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蒐詆毀國家元首情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國安局長在立院證實:會「監控」臉書等公開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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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蒐「詆毀國家元首」訊息。換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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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公權力直接檢查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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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嚇阻、懲處「詆毀元首」之言論。這是憲法言論自由之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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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嚴重侵犯人民憲法上之政治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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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余必遵守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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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忠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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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人民福 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依此,當人民認為總統有違誓言,以嚴厲言論批判、攻擊,甚至詆毀,正是人民行使憲法所賦予對「失職總統」之「言論制裁」,這就是所謂的「政治嗆聲」。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於一九六九年即創下相關判例。一位名叫瓦茲之役男,不願被徵召入伍,在白宮前公開喊叫:「如果讓我拿一把來福槍,第一個我將射殺的人,就是詹森總統。」因而被控訴意圖謀殺總統。案經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所謂威脅、恐嚇,應與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區分。」判定瓦茲僅是一種對總統為粗魯冒犯之「政治異議言論」,而為人民對總統之「政治嗆聲」(political hyperbole),非屬「真實威脅」。至多僅是一種政治信念之表達,並無煽動具體足以危害總統之危險行為,人民當然擁有對總統不滿、憤怒與謾罵之發洩權利。此不僅是言論自由範疇,更是憲法上的政治權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更早於一九六四年聞名之紐約時報案即判決:人民或新聞媒體於公共事務之表達,能以「無限制、強烈、公開,更包括以激烈、尖竣刻薄、甚至毫不留餘地之批判政府與公務員。」這就是言論自由之核心真諦。蔡總統主政下之國安局,竟於民進黨引以為傲鄭南榕「言論自由日」之皇冠下,公然祭出監控人民於臉書上之「詆毀」元首言論,不但極具諷刺,更猶如對鄭南榕自焚再傾倒汽油,火上加油,再燒一次。言論自由之核心價值,乃為引發爭論,真理愈辯愈明。政府不得僅因言論不雅、粗俗,甚至詆毀官員或總統,限制人民之表達權利。憲法將人民於政治性言論列為最高保障位階,其品味與格調,激進與狂熱,均由人民自己決定;政府甚至法院均無權檢查或限制。蓋因政府不得介入政治意見市場,強制人民認同或接受由政府定位之政治訊息。政府乃為人民服務而存在,不容政府決定干預人民之政治言論或政治判斷。人民之不同意見,當然受言論自由保障。不同意見將激發更明智之政府。言論自由最高境界,即為保障反對意見與不受歡迎言論。當一個總統面對人民發出批判,甚至詆毀言論時,不但不應壓抑,甚至制裁,而應反躬自省。蔡總統可曾自省,人民為何詆毀,甚至不滿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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