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繼元(前排右一)表示將提起上訴。 記者賴佩璇/攝影 分享 facebook 警政署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因蓄長髮遭記十七支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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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考績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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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請求撤銷「考丙」並附加國賠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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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政署訂定服裝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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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要求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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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維護團隊紀律、兼顧專業形象及民眾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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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性別歧視也沒違反性別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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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判他敗訴,葉表示將提起上訴。葉繼元聽判後表示,對敗訴感到很遺憾,法院似乎看不見問題,也看不到國家公務人員救濟困境。法院認為,警政署辦理考績程序,是依公務人員考績表所列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併計其平時考核獎懲次數後,綜合評擬為六十分,此作為合法。此外,考績評定核無違反考績法相關規定、無任何法定程序上瑕疵或對事實認定違誤,也遵守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未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等,並不違法。法院指出,警政署規範儀容目的為「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與性平法規範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不同,並不違反性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