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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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立院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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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類騷擾行為有法可管。 設計畫面/記者杜建重攝影 分享 facebook 近年來頻傳民眾遭跟蹤、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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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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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行政院會昨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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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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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違反法院「防制令」持續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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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可處三年徒刑科或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草案中對「糾纏行為」作出定義,「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梢、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七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民眾報案遭糾纏,警方可對糾纏者即時勸阻或制止,經調查確有糾纏行為者,得對行為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對一時糊塗等危害情節較輕微者,可給予警告,以利行為人改過自新。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兩年內,如仍有糾纏行為,則授權法院核發防制令,例如禁止行為人監視、盯梢、撥打電話等行為或其他防止糾纏行為之必要措施,如違反防制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此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及法院核發防制令權責,希望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內政部表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適用。為有效事先防範及事後處罰糾纏行為,因此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