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患病員工 資方沒違法

一名女助理稅務員因罹患精神分裂症影響工作被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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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主張「病人權益應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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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銷資遣;稅捐處主張「與她面談一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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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終沒改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稅捐處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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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判決女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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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上訴。這名女子二○一一年因有昏厥、焦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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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休養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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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經台大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確診,住院治療;女子復職後,稅捐處召開考績會將她列為輔導對象,指派黃姓股長與她面談卅七次。稅捐處原本決定要資遣她,但再給機會,後來又面談六十三次,才於去年五月資遣。女子主張,曾患情感性精神病,就醫後有進步,依照精神衛生法規定,她的人格及權益應受保障,稅捐處應安排另外一個職等相當的職務給她。稅捐處表示,女子不具業務所需的電腦作業能力,承諾要用下班時間去學,但四個月都沒有去;女子接受面談時會轉移話題,避談檢討的事,想拿助理稅務員薪水卻不願跟同事做一樣工作,常以身體不適要求工作減量,也缺乏第一線服務能力,稅捐處對她已善盡輔導的義務。法院認定,稅捐處的公文檔案繁雜瑣碎,還涉及民眾財產等資料,需要細心、耐心的工作態度;稅捐處既已減少女子工作量,還給較長的輔導期,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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