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案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貪汙案法院判刑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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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發監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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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因罹癌獲保外就醫。 聯合報資料照片 記者王騰毅/攝影 分享 facebook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遭判刑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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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與丈夫彭光輝先前多次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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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遭駁回。監察院三月要求最高檢研酌、郭四月再度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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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顏大和審酌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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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歷來的判例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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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有不同見解,為統一適用法令,前天首度替郭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據了解,郭瑤琪至少提起五次非常上訴,但都被駁回,這次是最高檢首度為郭提起非常上訴,對於是否因政治壓力而改變?顏大和說,「哪有什麼政治壓力,這次是因為郭自己再提聲請,還有監察院上月通過要求最高檢研酌,這次提的重點和以前不同,最高檢研究後認為可提非常上訴,讓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據指出,郭過去都是以沒有收賄做為聲請非常上訴主要理由,被認為不符非常上訴要件;此次新聲請理由中提及「收受財物與職務是否有對價關係?」顏大和指出,外界誤解提起非常上訴就是翻案,事實上,非常上訴最重要的原因,是針對違背法令的確定判決所設的非常救濟程序,主要用意在於統一法令,若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最高法院必須做出統一見解,盼能一槌定音。顏大和解釋,歷來各級法院的判例或判決,對不同案件收賄罪的成立,就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對價關係之認定,有採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大區別,以郭瑤琪的判決來看,法院是採折衷觀點,最高檢基於法院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決定替郭案提起非常上訴。郭瑤琪在交通部長任內,被指控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的二萬美元後,指示台鐵重辦「台北車站商場招租標案」說明會,檢方依職務上收賄罪起訴,案子在一、二審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後,更審後改判八年有期徒刑確定。郭認為遭構陷冤屈,含淚入獄服刑,後來因罹癌獲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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