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新校長遴選案爭議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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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能否接任台大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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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關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法治是文明程度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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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憲法及司法實務奉行基本價值。法治核心意涵是除人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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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者與公權力機關亦為法所拘束。近日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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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學分析如下:一、只有法定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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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自我揭露義務事件起點乃獨董經歷未於候選人資料表中填報。然面對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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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只有法定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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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自我揭露義務。不論是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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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像台大這樣的公務機關,其欲蒐集個人資料受個資保護法嚴格限制,必須基於特定目的,並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事先明確告知目的與類別。台大對個人基本資料內容未明確規範,不僅違反個資法,更無法成為參選人之法定申報義務。或謂法規僅是下限,參選人應以「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且不能有違社會觀感。法治國之規範僅有「明確標準」,而無高低之別。欲主張主觀道德標準者,是欲以「人治」取代「法治」;不問法規內容,只問社會觀感者,就是民粹主義擁護者。二、法定關係與具體事實不同迴避義務的規範方式,是以法定關係為原則,具體事實為例外:凡是有法規範應迴避之特定關係,如血緣、婚姻或師生關係,即有迴避義務。反之,法定關係外,即無迴避義務,除非能舉出不利公正行使職權之「具體事實」。換言之,「獨董與副董」是法所明定不須迴避的同事關係,不是也不能成為構成迴避的具體事實。在真實世界,只要不屬法定應迴避之範疇,就無迴避義務。三、重大明顯瑕疵的認定標準「瑕疵」與「重大明顯瑕疵」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瑕疵可事後補正,但重大明顯瑕疵則導致無效。然何謂重大明顯瑕疵?司法院大法官稱:「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宣稱遴選結果有重大瑕疵應屬無效,卻又同時主張應設調查小組調查,顯然對於重大明顯瑕疵有誤解。實務上,曾有公費留考筆試第一考生,面試後竟逆轉敗。該生提司法救濟主張:面試主導委員與逆轉勝之錄取者乃碩士論文指導關係,且面試成績明顯偏頗,應迴避。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因當時法令尚未明確規定指導論文之師生關係須迴避,本案雖有程序瑕疵,但並未導致原決定有難以維持效力之瑕疵。就算應迴避,扣除此委員之成績,仍不改變勝出者。故程序雖不無瑕疵,惟並未影響結果,原處分尚無應予撤銷之違法情事。四、台大及教育部皆無權推翻遴選會決定有請求教育部不予核定遴選決定,也有主張校務會議有權推翻遴選決定;這些顯然對遴選委員會之法律定位有誤解,問題根源在於不明白校外代表及三席教育部代表的制度意義。國家監督權不得完全掏空大學自治權,大學自治權也不能完全排除國家監督權。為維持國家監督與大學自治的平衡,才設置遴選委員會。該會既不是教育部下屬,也不是台大校內組織,但其決定卻是教育部與台大共同參與作成的。這就如同教育部訴願會由部內人員與部外人士共組,其決定就是教育部決定,教育部不得推翻之。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會的決定,除自己在特定條件下可改變外,只有法院可以推翻。至於其他選後才爆發的問題,在未經法院確定前,基於無罪推定,都不影響遴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