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卅一條,
,將人民對政府的公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從現行五年延長至十年。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
,若公法請求權行使採現行規定消滅時效說,
,對政府較有利,
,但考量到人民因資訊不對等,
,舉證能力較弱,導致人民知悉事件處於弱勢,所以將人民請求權延長為十年。,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