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消費1600元 2女各罰1萬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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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換鈔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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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另名莊姓女子取得2張千元大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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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卻只還他4張百元鈔,還以做公益為名強迫她買下數個手環、吊飾;法院認定2女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各判罰1萬元罰鍰。檢警調查,吳、廖2名女子當時在二信循環站尋找目標,發現莊女落單上前攀談,和她表示想換鈔,向莊取得2張千元鈔後,僅願意還她400元,再交付4個手環及4個吊飾,強迫她用1600元買下商品。莊不甘受騙立刻報警,但2人被帶回偵訊時均否認犯行,基隆地方法院認定,若沒有強賣,被害人何必報警,加上吳女辯稱,拿到1000元後才發現是2張等語,可見彼此卻有換鈔之事,更能確定當時雙方沒有交易共識。判決書指出,被害人若有購買意思,2女何必以換鈔名義取得千元鈔,法官並依違反社維法,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物者,判罰吳、廖2女各1萬元罰鍰。律師林富貴指出,遇到強迫推銷、募款,建議置之不理直接離去,對方如果有出手攔阻的動作,就會構成妨害自由罪嫌。林富貴表示,若是對方喋喋不休,民眾出於同情心購買,事後認為上當報警,也必須舉證對方的言語已造成危害自己,有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