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行善?還是賄選 「搭便車」不構成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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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檢舉是賄選?彰化縣連續傳出2名參選人行善被檢舉是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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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檢方交由當地警方先了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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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見進一步作為;法界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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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之有年」的贈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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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往往從寬認定不構成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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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司法實務更有「搭便車無罪」的新共識。4年前九合一選舉時,員林市林厝里競選連任的里長蕭富子幫員林蘭馨國際交流協會,分送年終慰助紅包1千元及食物給里內多名弱勢者,有人檢舉;因有幾名具有投票權的里民供稱,蕭富子送紅包和食物時,有說「拜託、拜託!」,檢察官認為構成賄選而起訴,但一、二審都判決無罪確定。 因員林蘭馨協會在年度會員大會決議辦理「單親及老弱邊緣弱勢族群救助」活動,透過多名里長轉送慰助紅包和食物,贈送的金錢和物資不是蕭富子自己花錢購買,即使她在轉送時順口拜託支持她,成為判決無罪的最重要理由。蕭富子案就是典型的「搭便車」,就是候選人利用他人舉辦餐會、旅遊、慰問活動,向參加者拜票、拉票是不構成賄選。未來,檢警調查賄要更用心、更嚴謹,也要防範候選人或其陣營「繞個彎」,假他人名義舉辦活動進行變相賄選,是不是真的搭便車,是要深入查證。2000年5月,陳水扁當選總統後延攬陳定南出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推動反賄選政策,訂出被形容是台灣最嚴苛的賄選認定標準…新台幣30元!超過30元的禮品,就認定涉嫌賄選而起訴。多年來,法界人士和社會普遍質疑30元賄選的標準,法務部雖未重新規定認定標準,但實務上已打破這條賄選紅線,有不再以30元為標準的共識,責由檢察官依個案的實物價值、贈送對象、數量判斷;簡單說,就是有沒有直接的「對價關係」,才是認定賄選的標準。彰化檢警查獲大村鄉民代表選舉1名參選人賄選茶葉送給多名選民。記者何烱榮/翻攝 分享 facebook 參選人設置愛心冰箱算不算賄選?記者何烱榮/攝影 分享 facebook 參選人轉送他人捐贈的愛心食物給弱勢者,算不算賄選?記者何烱榮/翻攝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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