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男子將車停在台中龍井區遠東街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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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眾檢舉妨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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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依「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行為開單罰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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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不服申訴還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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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停車已靠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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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向車輛還有300公分的路面寬可使用,並不會影響通行,彰化地院認為江有理,考量江停車後,同向通行車輛還可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間隔,且從檢舉人照片看車流量不大,不足以證明停車妨礙交通,判撤銷罰單,可上訴。判決指出,該處道路兩側劃有寬15公分白實線是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界線的「路面邊線」,江停車時雖有超出路面邊線占用部分車道,但車頭占用範圍約5分之3 、車尾占約2分之1,江的車寬為169 公分,停車時最大占用車道範圍約101 公分,而該向車道寬為350公分,江將車輛停放後,以車寬計算車道還有249公分寬可供他車通行,難證明有明顯妨礙交通。 江姓男子今年3月23日11點多將車停在遠東街路邊,他接到罰單後致電詢問原因,員警說明他停車處會讓同向車輛跨越雙黃線,但江指控員警僅依「不完整的路面相片」開單,斷章取義,沒有到現場勘查,因而申訴。台中監理所指出,一般道路邊線外的範圍可以靠右停車,但車子不能超過白線跨入車道內,江姓男子停放車輛時車身已超過一半突入道路邊線、占據車道,明顯縮短道路寬,妨害其他車輛會車或行人通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目的,是要避免汽車駕駛任意停放車輛而造成交通秩序紊亂,若已明顯妨礙他車通行或阻礙交通就可認定違規,而不是駕駛人主觀感受作為判斷基準。不過,江姓男子也質疑同條街那麼多輛車壓白線也占用車道卻未被開單,認為標準不一,彰化地院法官則是認為依道交條例文義及規範目的來看,若未明顯妨礙他車通行或阻礙交通順暢就不算違規,撤銷原處分,可上訴。江姓男子停車占據車道被開單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院撤銷原處分,可上訴。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