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李姓男子深夜坐在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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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引擎發動、打著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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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盤查測出酒測值高達0.97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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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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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判刑4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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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交通裁決處再裁處李記違規點數5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李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他只是在車上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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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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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法官認為警方無法證明李有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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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亦不受刑事判決拘束,今天判決李勝訴、撤銷裁罰。類似案件發生在前年10月19日,劉姓男子開車行經台北市市民大道,將車停在紅線,警方上前拍窗要盤查,劉把自己鎖在車內,爬到後座睡覺,完全不理會員警;警方開罰9萬元、吊銷駕照,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1月以員警沒有合理、客觀事由即懷疑劉酒駕,且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判他勝訴免罰確定。去年6月28日深夜11時許,持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的李姓男子坐在自小客車上,車子停在新北市三重區馬路邊,並沒有違規停車;李發動引擎吹冷氣,打開左側方向燈,轄區員警巡邏經過,見李在車上呼呼大睡,覺得可疑,拍窗要求李下車,聞到李有酒味。李配合測得酒測值達0.97毫克,警方移送法辦。李承認他跟朋友喝完酒後,就到車上開冷氣睡覺,但辯稱根本沒有駕駛,沒有移動車輛,檢方不予採信,依公共危險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去年8月將李判刑4月;李沒有上訴,去年10月繳交12萬元罰金。不過李收到新北市交通裁決處另外針對本案作出的記違規點數5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卻提起行政訴訟喊冤指出他好好在車上睡覺,被警察叫醒酒測、做筆錄,他要求警察調閱路口監視器證明或其他證據證明他開車,警察根本沒有提供,請求法院撤銷裁罰。交裁處出庭供稱李處於酒醉狀態,又發動車輛,打著方向燈,不僅有誤踩油門的可能,也容易使後方來車認為他要駛出;台中高分院判決也指出只要在道路上有控制動力交通工具即屬於「駕駛」行為,李對交通已生危害,裁罰並無違誤。新北地院行政庭法官依據教育部「重修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的「駕駛」,認為當事人除了處於操縱、控制動力交通工具狀態,還要使其運動、行進才符合「駕駛」定義;高雄高分院判決也指出,如果是發動引擎後保持佇留,便不符合所謂「駕駛」。法官認為,李姓男子酒後發動引擎在車上睡覺,警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汽車有運動、行進,即難認定李有「駕駛」行為;至於李刑事部分雖經判決有罪確定,但並不拘束行政法院認定效果。法官認為,李否認酒後駕車,證詞可採,交裁處記違規點數5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屬於違誤,李請求撤銷裁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新北市李姓男子深夜坐在車上睡覺,車子引擎發動、打著方向燈,員警盤查測出酒測值高達0.97毫克,移送法辦,新北地院判刑4個月確定,新北地院行政法庭卻認定李並未酒駕。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