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悔同意妻交男友找「性」福 老夫訴離獲准

七十歲的彭姓男子兩年多前娶黎女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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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舉簽立字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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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妻子可結交男友擁有「性」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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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事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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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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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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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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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以兩人婚姻有名無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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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如願離婚。
彭指控說,他和妻子年紀相差近卅歲,結婚兩年來只發生過一次性關係。去年他見妻子經營的牛肉麵店,僱用五十歲的戴姓男子在店中幫忙,麵店午休時,妻子與戴拉下鐵門共處一室,他氣得報案。
但報案後,夫妻感情裂痕更深,妻子回家次數更少,他為挽回少妻,「硬的不行來軟的」,今年初寫字條給妻子,自稱「性無能」,但想和她永不分離,希望她快樂,「願妳找個男友過好生活」。
彭寫字條給少妻後,妻子還是依然故我,更不想回家,他委屈求全不成,認為軟硬兼施都挽回不了感情,顏面盡失,決定院訴請離婚。
黎女否認指控,表示兩人婚後同居過,她還買威而剛給彭吃,丈夫事後還跟村裡鄰居說「效果很好」;她說,經營牛肉麵店必須一大早起來準備,無法住家裡,但和丈夫簽有協議書,註明她一周最少要挑中午店休時間回家兩三次,她也有回丈夫住處整理家務。
高雄少年家事法院審理彭男訴請離婚案時,認為兩人簽約在先,判他敗訴,不得和黎女離婚。
彭不服,認為妻子棄他不顧,將來他死後,還妻子還能以榮民配偶身分,每月領到半俸,決定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黎女不願花時間經營夫妻生活,對彭沒有愛意,婚姻有名無實,判他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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