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是一個非常成功的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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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也是最失敗的BOT案。
它成功的地方不必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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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財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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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早政府零出資到後來多方面介入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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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這麼龐大的土木、機電工程建設案特許期只有卅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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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鐵出現的重大問題無不肇因於此。而卅五年的特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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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包括施工期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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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不如晶華飯店的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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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兩次破產,兩次減資再增資,特許期最後延長到九十九年。這全球最大的BOT案,台灣竟只給可能是類似案中最短的特許期。但付出的代價是,必須大幅提列營運期的資本折舊。高鐵註定從第一天營運,就是財務災難的開始。
要解決目前財務困境只有兩條路:一是打仲裁官司,不過採此途曠日廢時,而且在結果確定前,高鐵就會因拖不過財務壓力而宣告破產。儘管高鐵破產後有政府接管機制,但接著而來員工權益保障與士氣打擊,經營效率與安全維護,可能比重建一條高鐵還難。如果高鐵停擺,一定不是大家樂見。
另一條路就是在政府主導,全民監督,與現在的經營團隊,包括所有股東共同努力下,一方面回歸商業經營本質,公司辦理減資再增資,同時政府將特許期合理延長。這不是誰給誰特權,而是回歸正辦,找一可行、合理、又可以達到社會、政府與企業三贏的方案。
其次,若公司或股東訴請仲裁,那就要先對高鐵在高鐵協調委員會提出的三個協調案做出結論。其爭議點略述如下。
除了「政府遲未補貼法定優待票價短收差額除外情事案」有機會成案獲得支持外,其餘兩案都有舉證上的困難,或即使成立,但基於比例原則,所獲補償也無法解決高鐵目前的燃眉之急。
先談「高鐵興建期發生九二一大地震影響工期」。地震是發生在高鐵實際動工前,又高鐵公司於地震後所提修正主計畫,列出全線通車營運日並未變動。最後高鐵通車期後延是否受地震影響,即使有影響,可歸責的程度如何,不是短期間可以輕易找到答案。
再就「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營運事項…除外事項」,高鐵論及,因規畫當時無法預見高鐵完工後,台灣經濟成長率與人口增加率驟降,影響營運績效。高鐵引諸多預測推估數據,雖事後看來所引數據均偏高,但亦不能因此而御責。
要知道,任何經濟或市場預測都有不確定性,任何投資都有風險,因此要有備案。高鐵當初是否有此考量,跟政府商討因應措施?更何況此一結果亦非可歸責於政府。真正問題是,台灣高鐵並非是一個完全由民間投資人出資興建並營運的BOT案,因為政府涉入融資。否則,高鐵對市場需求估計錯誤,盈虧自負,本無政府介入之理。
綜合而言,高鐵至今仍為全球規模最大的「準」BOT案。若一定拘泥於以今日之非,責當時主事者之惰,就像「以春秋責備賢者」,且於事無補。
真正BOT是指公、私兩部門具夥伴關係,在遇到問題時,能本於追求國家最大利益,一起解決。問題關鍵有:(一)公司經營出現龐大虧損,進行財務重整,辦理減資再增資是商業慣例。(二)為使高鐵能在合理成本結構下繼續經營,延長營運特許期是必須的配套措施。
高鐵營運以來頗受好評,已成功一半,現就看營運督導雙方,包括立法院,如何發揮真正的公、民夥伴精神,展現台灣人的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