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伯想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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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不了解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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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在股票市場座談會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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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了一位證券商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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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十分擅長股票買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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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投資無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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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王伯伯心想:「不如就請這位營業員直接幫我操作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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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省事便利又能賺錢」;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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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伯伯也想瞭解一下,像這樣委託他人直接替自己操作買賣股票,有什麼事項需要特別注意。投保中心指出,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9條「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規定,且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所以王伯伯認識的證券商的營業員僅得接受客戶委託代為下單買賣股票,不得代客操作,且找營業員或地下投顧公司代為操作,常會衍生很多爭議與問題,投資人應該慎選合法的投信投顧公司,才是保障本身權益的合法管道。投保中心進一步說明此事件,像王伯伯一樣不甚瞭解股票或懶得操作股票的投資大眾或許都會有這種想委託他人「代客操作」的想法。而所謂的「代客操作」,其全名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信託事業對客戶以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方式委託投資資產,於約定的受託範圍內,針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進行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合法的代客操作,公司須向金管會申請全權委託業務許可並取得營業執照,其從業的業務人員亦須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取得相關證照或具備相關工作經驗,才可以進行代客操作。全權委託投資之制度運作,其主要當事人包括投資人(委任人)、投信投顧業者(受任人)及保管機構(銀行信託部或信託業)。由投資人與投信投顧業者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委託業者操作投資,投資人另須委任金融機構並與之簽訂「委任契約」來保管其委託投資的資產及代理投資人辦理買賣證券之相關開戶、交割等事宜,再由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來確認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