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發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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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現場擺放鮮花、卡片、娃娃抱枕、養樂多、蠟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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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她祈福。 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王姓男子當街殺害三歲女童「小燈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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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以王罹思覺失調症、依三國際公約無法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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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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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二審認定王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可以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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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行凶時辨識、控制能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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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減刑後仍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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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宣告刑後監護五年。高院認定,本件屬於精神障礙者隨機殺人,且犯罪情節具有高度仿效性,使社會大眾陷於隨時有生命危險恐懼、人心惶惶不安,但王姓男子(卅五歲)在殺人時行為非基於自由意志,是受妄想支配,行為時無異於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降低,控制能力也下降,依法應減刑。 高院合議庭特別說明,本案發生原因在於被告個性自卑、退縮及孤立封閉的生活環境,包括父母在內的人際關係嚴重疏離,導致王發展出怪異行為,將來入監執行,執行機關除提供精神醫療資源,也應減少被告可能受到的歧視或霸凌。審判長謝靜慧昨天宣判後,當庭作了三十四分鐘詳細解說,王聽完只問「我還是無期嗎?」謝靜慧則勸勉他「要吃藥才會健康、你自己要努力」。前年三月廿八日,「小燈泡」騎著滑步車和媽媽王婉諭出門,王突然靠近抓住「小燈泡」砍殺,身首異處;士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全案上訴二審。高院判決指出,王曾兩度因急性精神病發對父母家暴而被強制送醫,但被評估為不是嚴重的病人而未強制住院;王及其父母缺乏病識感而沒持續追蹤治療,讓王發展出自己是皇帝、殺人就可完成傳宗接代等妄想,才會不顧女童母親就在身後而大膽行凶。合議庭認為,王殺害兒童的行為,依法應加重刑責,且在街上隨機殺童的凶殘手段,符合兩公約中公政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可處以死刑,但要不要處極刑仍需審酌刑法五十七條的量刑事由。因王行凶時辨識能力降低,依規定減刑後,仍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實務上在入監逾廿五年後仍可能獲假釋,考量王的身心狀況及家庭環境,有再犯高風險,矯正機關及法務部屆時務必確認他再犯風險降低才准予假釋。高院同時諭知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須監護五年,降低再犯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