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審/年滿23歲擬可任國民法官 參與重案量刑

無正當理由不到 罰六萬以下司法院昨天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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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等案件為國民參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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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六名國民法官與三名職業法官共同決定有罪與否及量刑;年滿廿三歲國民有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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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虛偽、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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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罰六萬元以下罰鍰。評議採秘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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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被告有罪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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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三名職業法官都認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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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六名國民法官皆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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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無法判決有罪。科刑評議則採九名法官過半數意見決定。司法院昨說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步內容。草案明訂未來除三位法官,還將有六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 記者杜建重/攝影 分享 facebook 國民法官有守密義務,妨害司法公正、洩密,法院可裁定解任;洩漏國民法官個資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十萬以下罰金。國民法官如收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百萬以下罰金;行賄國民法官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卷證不併送 法官不會先閱卷另外,國民參審案件「卷證不併送」,也就是所謂的「起訴狀一本主義」,起訴後只會有一張起訴書記載被告所犯罪行,法官不會先閱卷,與現行制度完全相反。草案規定一審應行參審案類,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但少年刑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案件過於繁複、高度專業等不適參審,或有事實足認參審難期公正等案件,可排除參審。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基本上被告沒有選擇權,符合草案規定的案件,都必須由國民參審。每案另有一至兩位備位國民法官參與,預防過程中有國民法官離開。「未來重案量刑,不再只是職業法官論斷,人民的意見也被納進來。」呂太郎說明評議有罪與否及量刑方式時,舉被控殺人未遂罪為例,若終局評議認定此罪不成立,仍可能構成傷害或重傷害罪,應繼續評議;若終局評議當天不能終結,翌日繼續評議、集中審理。到庭可支領費用 1天可能3千此外,國民法官任職公司和機關須給公假,可不支付薪水。國民法官到庭可支領相關費用,日費一天可能達三千元,不分職業別均一價。地方法院每年九月前將次年所需國民法官人數報給轄區內地方政府,再隨機抽選出國民法官、造冊。呂太郎表示,草案初稿公布後,邀請社會各界討論、提供意見,希望明年二月可送進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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