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郵局陳姓約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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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4小時沒有休息30分鐘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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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勞動部查到違反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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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2萬元。郵局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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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向屏東地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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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陳有習慣在休息時間外出買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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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有休息超過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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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處分。陳姓半日制約僱員在屏東郵局工作長達30年,四肢輕癱,他早上4點半擔任與北部郵車司機交接郵件工作,完工後會到早餐店買早餐返回郵局,等待外包人員5點40分上班,會同登記郵件重量,整理信件,最後整理空郵袋後簽退下班。去年4月勞動部派員進行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發現他在4點15分上班到9點5分,工作4小時50分,中間沒有休息30分鐘,認定郵政公司違反勞基法,開罰2萬元。陳男表示,郵局派的是最輕微的工作,早上郵車交接後,就要等到外班人員上班才有工作,中間等待時間就是外出買早餐,再返回郵局吃早餐,至少休息40分鐘。判決書指出,原處分以勞檢員和陳男的訪談紀錄認定郵務公司違反勞基法,但陳男先天理解和語言表達能力較正常人弱,從未遇到公務員製作筆錄,勞檢員詢問速度快,致他無法及時充分理解內容,當下急於回應,答覆非真意。認為郵務公司沒有違反勞基法規定,訴願決定未予糾正,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