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辭典/舊金山和約、日本和平憲法

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是二戰後同盟國與戰敗國日本在1951年簽訂的和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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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4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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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同盟國對日本的七年軍事占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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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際地位恢復正常。和約主要釐清日本戰後地位與日本戰爭責任所衍生的法律問題。第二條載明日本承認朝鮮半島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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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權利。
日本和平憲法
日本和平憲法為1947年日本被同盟國占領時制定實施的日本國憲法。新憲法取代明治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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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日本從帝制邁入自由民主體制。憲法頒布後從未大幅修改過,其中第二章第九條載明,日本放棄以戰爭做為解決國際爭端手段,因此有和平憲法之稱。
資料來源/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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