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全國公教人員權益的公教年改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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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決議受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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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訂五月十五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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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聲請立委與行政院各派代表出席說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少數立委聲請公教年改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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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已決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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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訂於五月十五日於憲法法庭召開立法事實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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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擬定相關爭點,請行政院及聲請代表各自說明。行政院發言人卻表示為尊重司法院,行政院暫不表達意見,而掌理公務員退休金的考試院卻未獲邀請,這樣本末倒置的處理,如何釐清立法事實?立法事實包括與立法目的、與立法手段相關聯,以及作為法益衡量前提的事實。立院制定法律雖有民意的支撐,但立法的合憲性取決於其是否有相關的社會經濟方面的事實基礎。因此,大法官對立法事實加以認定,便成為針對立法實施合憲性審查的重要環節。 功能最適原則為法治國的核心概念,即特殊專業領域內的決策應由具專業倫理的專家所作成,以尋求正確及目的有效達成,此由大法官多次解釋所肯認。再者,憲法增修條文及考試院組織法明定,考試院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具有專屬管轄權。但公教退休金改革法案的立法事實,係由總統府及行政院強力主導,執政黨立委係依照行政院版本強力護航通過,導致主客易位,致職司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考試院淪為配角。立院似已僭越憲法增修條文及考試院組織法所賦予考試院的專屬職權,顯然違反權力分立及功能最適原則,憲法法庭立法事實說明會更不該漏掉考試院。眾所周知,立院通過公教年改法案的核心思維,盡在彰顯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改革,係因財政困難及追求公益的實現。然據行政院對年金破產大限的說法,各類退撫基金用盡年度的順序,是軍人、勞工、教育人員、公務人員。姑不論年金破產是否為真,也不究各類退撫基金是否善盡管理、運用績效之責,公教退撫基金破產的大限遠遲於勞保、農保。而立法事實卻出現了詭異的倒錯,即對財政負擔最小者、最不急迫的公教人員最優先處理,其立法是著眼於何種公益考量?行政院本應對大法官說明,而卻選擇放棄,似不無影響司法的公信力。公教年改釋憲案受社會矚目,大法官更應積極履行憲法職權,排除一切政治勢力干擾,建議續行邀請行政院及考試院說明,維護客觀的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