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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各界提出意見。爭議最大的是不能將測謊結果當證據,新北市警汐止分局長林故廷替測謊專業發聲,指測謊技術百年來不斷提升,若測謊被排除,又怎能相信「教化可能性」就是科學?修正案源於前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律師黃致豪認為測謊有信度、效度、同儕的可審查性疑慮,在刑案中對被告恐太不利,認為偵查階段可測謊,但「原則上」禁止在審判中使用。台南高分檢檢察官林志峯反對,認為科學雖有極限但也日新月異,全盤否定是因噎廢食。因提案爭議過大,當時並無決議。 本次草案擬定「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證據」,立法說明指每個人生理、心理和情緒等狀態,在不同時間都不相同,生理反應受外在影響因素很多,像疾病、高度冷靜的自我抑制、激憤都會,說謊不必然都會產生生理、心理和情緒的緊張波動反應,因此測謊結果欠缺「科學再現性」。但可將測謊的結果作為偵查手段,藉以排除或指出偵查方向。台大法醫學科教授李俊億認同修法,指這是朝公平法院前進的進步指標,稱問題不解冤抑難除。法官黃翰義和林孟皇認為測謊有侵害被告緘默權、不自證己罪的疑慮,林並指監察院2002年曾糾正國內測謊人員資格、調查局和刑事局各自為政的狀況。承辦過南迴鐵路搞軌案、媽媽嘴命案的測謊專家林故廷反對排除測謊,他認為各國在談論科學證據時,都是在討論一個科學或技術的準確度、錯誤率,很少用再現性來限制科學證據的取捨,舉凡心理、精神診斷、天文、氣象都難達到這一標準,甚至是法界最依賴、也不敢質疑的法醫鑑定,也是如此;過去曾發生過法醫鑑定與測謊結果不一樣,後來證明測謊正確的例子。林說,殺人犯是否判處死刑的「教化可能性」鑑定,才更是漫無標準,連鑑定人是否真的有這樣的鑑定資格及能力,可能都有問題,刑事訴訟法上是否也應明定排除這種鑑定?林故廷表示,刑事局測謊系統準確度在說謊方面有98.03%;在說實話方面有95.08%,平均準確度有96.56%,準確度相當高,符合證據型的測謊要求標準。高檢署檢察官蘇佩鈺舉例,實務的槍彈鑑定,為顧及安全多採性能檢視法,也無法真有「再現性」,質疑為何單單排除測謊,雖然立法理由有說明可採測謊的狀況,但法律一旦這樣明定,往後誰還會認為有測謊必要?不僅鑑識科學將難以發展,離犯罪事實也將越來越遠。調查局出具意見,認為測謊屬證明力爭議,並非證據取得方式違反正當程序的證據能力問題,不宜特別用法律明定禁止使用,且參照國外立法例,也毋須以法律明文禁止使用測謊。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時,黃致豪、李俊億和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提案在行政院以外、院部等級以上機關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主張原則上禁止在審判中使用測謊或類似技術的結論作證據,避免受到誤導性或不成熟的科學影響討論案。趙儀珊專長司法心理學,她指導的學生、律師黃致豪多次在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小燈泡」命案時,提及趙儀珊是「國內唯一的司法心理專家」。黃聲請趙儀珊為王姓凶手鑑定人格發展特質、矯治可能、再犯風險;當時公訴檢察官就質疑趙儀珊若是「國內唯一」的司法心理專家,她的判斷恐成一家之言,也質疑「這是科學鑑定嗎?有沒有操作的標準可依?」,若矯治的操作定義不明,將有信度與效度的問題。後來趙儀珊向士院表明和黃為師生關係,士院認為黃未揭露這資訊,裁定更換鑑定人。趙儀珊曾替犯下「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的謝依涵鑑定有無矯正教化可能性,謝女後來從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本次擬修的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草案為「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而鑑定人就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應揭露「與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無分工或合作關係」等資訊。,